好福利旅游保险投保须知

保险责任描述

保险责任:境内外旅行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的意外身故和意外伤残

保险额度:10万

1、本保险仅限赠送,不得转卖或变相销售。

2、未满18周岁被保险人的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及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应遵照保监发〔2010〕95号《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执行。

投保须知

好福利的客户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可以为本人或配偶、子女、父母投保,但若被保险人超过上述范围时,应确保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即投保人在确认投保前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为其投保且被保险人认可保险金额,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一、保险对象

0-90岁(其中0岁指出生满30天并已健康出院)身体健康人员。

二、保险期间:1年中的国家法定节假日(指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1天、五一1天、端午1天、中秋1天、国庆3天,共11天,以假日办当年公布休假日期为准)和双休日。

三、投保份数

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保1份。

四、适用条款

平安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13 版)条款(平保养发[2013]204 号,2013 年11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http://resources.pingan.com/app_upload/file/annuity/20140725096.pdf.

为保障您的权益,请在投保前登录上述网址查询阅读并了解条款详细内容。

五、退保规定

保险单号一旦生成,任何原因都不得退保。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六、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住院或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八)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由此导致 的身故、伤残、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费支出除外);

(九)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 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二)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但由此导致的身故、伤残、死亡处 理或遗体遣返费支出除外);

(十三)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十四)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十五)既往症;

(十六)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十七)被保险人健康检查、预防性治疗、针刺治疗或接种;

(十八)被保险人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客运交通工具;

(十九)猝死(投保人选择投保急性病身故责任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七、理赔须知:

平安保险公司理赔报案热线95511*6,您通过电话报案后保险公司将指引您并安排专人为您进行理赔。

1.记住电子保单号码或者提供被保险人的姓名和证件号码。

2.万一出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后五日内且遗体处理前向保险人(即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报案,我们的工作人员将协助您进行理赔。

3.保存好一切与保险事故相关的证明和票据:

(1)电子保单号;

(2) 受益人/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受益人为法定,则还需提供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它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被保险人身故的情况下)

(4)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根据本合同《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被保险人残疾的情况下)

(5)被保险人的旅行证明和相关资料;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如为境外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事故发生地公证机构的证明和资料。

4.在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请按第3条要求收集齐理赔申请所需的凭证,到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有关理赔手续。

5.理赔金给付:保险人在收到理赔申请材料后,经审核对于确属保险责任范围类的事故,理赔将由客户到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

6.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申请人申请保险金时,如提供的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7.理赔服务电话:95511*6

8.本保险受益人:法定。

9.请您仔细阅读本《保险说明》,如果您点击确认,则视为您已完整阅读、理解并认可保险条款,尤其是责任免除条款及理赔须知等具体内容。本保险将只提供电子保单号,不提供任何纸质保险凭证。

八.保险验真通道:

1)、官网短址查询:登录www.pingan.com官方网站注册一账通进行查验;或登陆http://www.pingan.com/yz短地址进行查询。

2)、电话验真查询:致电24小时客服95511 -> 选择6(团险客户) -> 选择1(团体保险)。

3)、微信查询:加“平安养老险”公众账号,点击“保单服务”-“保单验真”查询。

重要声明内容:

1、本人承诺本投保单中所填写的各项内容均属实,如有隐瞒或告知不实,保险公司有权解释保险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不承担任何责任;

2、本人已认真阅读并了解投保须知并完全同意以上所有内容,同意如发生有关网上投保险种、保险金额等方面的分歧,以保险公司的电子记录凭证等数据电文作为判断本保险合同的唯一合法有效凭证,该凭证具有完全法律效力。

3、本人同意提供给平安集团(指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的信息,及本人享受平安集团金融服务产生的信息(包括本单证签署之前提供和产生的),可用于平安集团及因服务必要而委托的第三方为本人提供服务及推荐产品,法律禁止的除外。平安集团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对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本条款自本单证签署时生效,具有独立法律效力,不受合同成立与否及效力状态变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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